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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医保科

 

根据《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经宿州市人社局批准本地共有两所医院可为城镇职工患者办理转诊手续(1、宿州市立医院;2、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外转诊管理,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方便参保职工就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外转诊条件

1、经我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患者病情严重而我院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抢救诊治的危重病员。

第二条 外转诊流程

1、符合外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应由主治医生报科室主任,科主任负责联系多学科会诊或301远程会诊后,符合外转诊条件,即填写《转诊转院单申请表》

2、携《转诊转院单申请表》到医保科领取《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经主诊医生填写外转诊理由、范围(诊断或治疗)及外转医院,科主任、院医保科和分管院长分别签署意见。

3、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医疗科(股)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条 外转诊的原则

1、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高不转低。转诊医院原则上为本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

2、统筹区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因病情确需转往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证明应注明病史、检查、治疗、转诊理由等),并经我院同意,方可转往第二所医院就医。外转手续自审批之日起一月内有效。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三个月,超过30天的应凭转诊医院的证明,经我院医保科审批,报医保中心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统筹地区外转诊两所或两所以上医院的,按多次住院规定报销住院费用。

第四条 外转诊报销方式

1、转诊: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分别先自付5%15%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下降5%。参保人员转市外门诊手术,其门诊手术相关费用,比照享受转诊住院医疗待遇。

2、急诊: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公(探亲)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3、自行外出就医: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不了解政策,首次在统筹区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第五条 外转诊报销申报材料

1. 住院发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费用汇总清单。

2. 加盖骑缝章的全套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 填写完整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在宿州市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存折复印件

 

特注:1、恶性肿瘤患者,对治疗方案疗程内的化疗、放疗、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2、外转病人门诊诊治后无住院,其单纯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但如在门诊实施手术治疗的,其当次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比照外传住院费用结算。报医保中心批准,方可转院。

3、须立即转院的危重病人可先转院后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4小时。

4、眼科患者外院门诊手术治疗,凭转诊表给予报销。

5、参保职工在外出差期间,急诊在外治疗到医保中心报销。

6、城镇居民转诊转院参照此项规定。

 

 

 

                                       宿州市立医院

                                      2016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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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服务咨询电话∶白班 3045194,13339077992 ,夜班 3323910

医疗工作咨询电话:3032120 

医保工作咨询电话:3021729

工作时间投诉电话:3029013    值班时间投诉电话:304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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