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立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我院成立信息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办法,协助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我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我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我院信息;
(四)对我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新闻媒体、宣传资料、服务承诺书等;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一站式服务中心等;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医院投诉和服务电话、院领导接待日等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我院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条 我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我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我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我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我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我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条 我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七条 “三审三校”基本要求。所有拟对外公开的信息,未经完整审核流程不得发布。审核校对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各环节均须留痕备查。
第十八条 审核层级与职责。
(一)初审(一校)。由信息产生科室的信息公开员或撰稿人负责,重点核查:事实是否准确、数据是否可靠、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别字或语病。初审通过后,填写《信息公开审核表》并附信息原文,报送科室负责人。
(二)复审(二校)。由科室负责人负责,重点审查:内容是否符合科室职责范围、是否涉及敏感或争议事项、公开时机是否恰当。涉及医疗服务价格、医疗质量数据、专家坐诊信息等专业性较强的,须由对应职能部门会签。
(三)终审(三校)。由分管院领导或授权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重点审定:政治导向、保密边界、社会影响及整体合规性。涉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舆情的,须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前置。 在“三审三校”流程启动前,信息产生科室须对照不予公开情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进行自查;信息公开办公室在终审环节对保密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一律不得进入发布环节。
第二十条 发布归口与渠道管控。 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指定的归口科室)统一安排发布,任何科室不得未经审核自行在官网、公众号或其他平台发布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时间、发布责任人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紧急信息快速通道。 临时停诊、专家坐诊调整、应急通知等时效性要求高的信息,可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复核、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发布,但发布后24小时内须补全复审和终审手续。
第五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动态巡检机制。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已公开内容实行常态化巡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排查:信息是否过期、数据是否仍与现行标准一致、链接是否失效、公开要素是否完整。巡检结果形成台账,逾期未更新或整改不到位的科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科室更新责任。实行“谁主管、谁更新、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信息公开更新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监测本科室职责范围内信息的时效状态。以下情形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新或撤换:
(一)政策法规、收费标准、医保政策发生变动的,自变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专家坐诊时间、门诊排班调整的,自调整确定之时起24小时内更新;
(三)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服务流程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信息失效、事项办结或活动结束的,在失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标注“已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失效信息归档。被替换或撤销的信息不得简单删除,应转入后台归档保存,保留原发布时间、撤换时间和撤换原因,以备核查和追溯。
第二十五条 维护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建立全院信息公开维护总台账,记录各栏目、各渠道信息的发布、更新、撤换、巡检情况。各科室信息员在每次更新或撤换操作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备,确保总台账与实际公开状态一致。
第六章 咨询回应
第二十六条 首问负责与归口分流。对通过官网留言、咨询电话、现场来访、意见箱等渠道收到的信息公开类咨询,首个接收科室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须当场登记并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咨询范畴。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的,转信息公开办公室归口处理;属于具体业务咨询(如预约挂号、医保报销、就诊流程)的,首问责任人应直接指引至对应业务科室,不得推诿。
第二十七条 回应时限。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咨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须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预计答复时间。
(三)针对同一咨询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咨询且已作出答复的,可告知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分类回应规则。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渠道和方式;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且符合提供条件的,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
(四)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告知咨询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咨询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与舆情类咨询的特殊处理。 咨询内容涉及医疗服务投诉、医德医风举报或已经显现舆情苗头的,首问责任人应在 1小时内 转交投诉管理部门或信息公开办公室,不适用第十五条一般时限。责任科室应在 24小时内向咨询人(或投诉人)作出程序性回应(告知已受理及处理途径),实体处理结果按医院投诉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反馈。处理结果中适宜公开的部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评估后在相应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回应记录与复盘。 所有咨询回应均须留存记录,至少包括:咨询人(或匿名编号)、咨询事项、接收时间、答复时间、答复内容、办理科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咨询回应数据,对高频咨询事项进行分析;高频事项所指向的信息若尚未主动公开,应评估后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我院信息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院长办公室投诉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立医院信息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向我院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宿州市立医院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政策调整、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门诊服务咨询电话:2561778、2560020
急诊服务咨询电话:2560038
入院服务咨询电话∶白班 3045194,13339077992 ,夜班 3323910
医疗工作咨询电话:3032120
医保工作咨询电话:3021729
投诉电话(24小时行风监督与服务热线):96591
南区: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
北区:宿州市汴阳三路616号
邮编: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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