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立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 年版)》和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 年版)》等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成立以院党委委员为组长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业务人员组成,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出现变动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医院指定防保科,安排至少 2名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固定,疫情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做到及时更新,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标准和流程。
(三)节假日(重大节日)应安排人员做好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保持信息畅通。
(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由首诊医生或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管理人员。
(五)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共 3 类 41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猴痘、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 H7N9 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新发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本院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网络报告、订正、查重、资料备份和质量控制工作。
(七)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 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实施网络报告。
(八)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至少每月一次开展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存档。
(九)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 3 年。
二、传染病诊断、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医院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引导至相应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相应疾病实行分级诊疗。
(二)临床医生在接诊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或相关诊疗方案进行规范诊断。发现疑似的新发传染病病人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时,应立即按异常信息处置程序报告院内传染病管理领导组,由其组织医院内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埇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照相应的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医院建立电子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各项登记项目应齐全,登记完整准确,书写规范。对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应予以详细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四)医院各门、急诊应分别建立门诊日志。门诊日志登记的基本项目: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有效证件号、现住址、疾病名称(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复诊。
(五)住院部临床科室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出入院登记基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六)检验和影像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至临床接诊医生。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的基本项目: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查(验)结果、检查(验)日期。
(七)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及其它需要报告的传染病和病原携带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告疫情管理人员,由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八)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不得随意涂改。14 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和联系电话。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详细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院内电子病历系统有传染病报告模块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与纸质卡填写要求一致。
(九)临床医生或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发现已报告传染病或疑似病人诊断发生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同一患者同时患多种传染病的,应分别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告。
(十)在卫生应急状态下,如传染病暴发或自然灾害期间,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适时开展监测与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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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服务咨询电话:25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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